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244号令)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一)抓好企业自身安全培训日常管理。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并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企业应认真组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培训,也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等情况,并保存完好备查。

  (二)抓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工商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并根据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大纲,经过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三)抓强各类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工商贸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应当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接收的学校实习生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