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为众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院2023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 第5期 开班通知如下,欢迎各企事业单位踊跃报名参加培训,提高消防技能,并取得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书!(温馨提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申领深圳市技能提升补贴,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补贴1000元、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补贴1500元。)

消防设施操作员分为两个职业方向: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初、中级     消防设施操作员(检测维保)——中级

一、培训时间:

1、报到时间:2023年4月9日9:00-12:00 /14:00-17:30(线上)

2、培训时间:2023年4月10日-4月12日每天9:00-12:00 14:00-17:30(线上)

二、具体流程

1、2023年4月8日前线上报名,按要求提供电子版资料及完成缴费。

2、2023年4月8日为众老师核实学员信息及线上缴费情况后快递教材资料等(也可到校办理)。

3、关注为众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学校相关信息及消防知识。

4、2023年4月9日加入班级微信群实时接收学校培训信息。

5、2023年4月10日9:00正式开始直播课程。

三、培训模式及报名方式

1、分段培训3+5+2天,即3天线上直播培训,5天到校实操培训及2天到校考前复习(实操及考前复习时间另行通知)。
2、请有培训需求的学员及时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及完成线上缴费(网银转账、支付宝、微信)
3、招生咨询热线:400-8823552/29008575、为众学院熊雄副院长: 0755-84553075  13418684040
4、学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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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指南:

地铁:5号线(环中线)杨美站-C出口东行500米

公交:宏扬学校公交站

自驾导航:广东省为众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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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报名参加培训,交费以线上缴费为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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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名条件及材料:

(一)基本资料:
1、本人身份证电子扫描件(正反面);
2、免冠蓝底二寸照片2张(另需提供电子版);
3、**学历证明高清彩色电子扫描件(高中及以上*单独户口本页不可作为学历证明材料)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报考中级的学员,除需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条件之一的资料: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提供资料:
(1)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在单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3) 鉴定考试承诺书(签名按手印)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提供资料:
(1)在单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2) 鉴定考试承诺书(签名按手印)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六、消防培训政策依据:

1、2019年6月26日消防救援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37条规定,下列六方面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规定,违反第21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65条规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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