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复工开车,竟未通知人员撤离,今年5月,新疆广汇新能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致1死6伤直接经济损失460.78万元,近日,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和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原因系B系列5号气化装置开工恢复过程中,粗煤气分离器出口第二处45°弯头至三通处压力管道在受到交变应力的影响下,致使薄弱环节处开裂泄漏。粗煤气在泄漏后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引发闪爆。

间接原因

1.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6号气化炉恢复升级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擅自施工。

2.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全厂停电至恢复开车过程中,未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3.8“开停车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应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的规定,未清退中化二建公司现场施工人员,致使该公司施工人员出现伤亡。

3.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者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危化品生产装置开车过程存在风险,停电后多台生产装置同时开车,现场存在多处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情况。未有效履行吊装作业监护人职责,未及时告知吊装单位作业区域生产装置正在开车这一重要信息。

4.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当天运行人员在5号炉并网前,人工取样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造气车间气化装置岗位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5.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粗煤气管线多次测厚没有减薄情况后,未及时调整测厚点,造成现场粗煤气分离器至母管两处45°弯头从投产至事故前长达11年未进行过检测。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刘某进,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的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将事故现场吊装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刘常进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2. 宋某涛,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将事故现场吊装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宋景涛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3. 宋某勇,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的规定,未履行生产负责人在装置开停车时,及时发布将无关人员撤离生产现场的明确指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宋育勇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4. 邵某涛,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设备副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设备负责人职责,在装置开车状态时,未及时组织吊装作业人员撤离装置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邵永涛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5. 聂某龙,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设备部长职责,未及时组织撤离事故现场吊装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聂金龙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6. 刘某保,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造气车间主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车间主任属地职责,在造气装置处于开车状态时,未及时组织吊装人员撤离造气装置,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刘忠保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压力管道未进行全覆盖检验检测,导致压力管道管理工作出现空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9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6号气化炉恢复升级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擅自施工违法行为,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三)给予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伊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履行属地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责任,建议伊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伊吾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 伊吾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伊吾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向伊吾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 苏某成,伊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环保科科长,落实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伊吾工业园区党工委对其进行约谈。

4. 李某,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科负责人,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园区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伊吾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对其进行约谈。

5. 胡某龙,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负责人,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对其进行约谈。开停车、检维修、开工复产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一旦疏漏后果不堪设想

事故案例

甘肃白银某企业硝化工房“12•10”爆炸事故

2021年12月10日,甘肃白银某企业硝化工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在装置临时停车停止硝化釜的搅拌时,浓硝酸进料未完全切断,导致釜内硝酸含量偏高。开车启动搅拌时,釜内物料急剧反应放热,导致物料快速分解发生爆炸。
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十条安全提示请收好

安全提示
01严格公告承诺

每天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分析,将隐患排查治理、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检维修、开停车等纳入每日公告承诺内容。

02严格生产管控

统筹谋划生产活动安排,严格执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工艺指标,严防超温、超压、管线超流速操作。03严格特殊作业

所有特殊作业全部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一律按照最高等级履行审批手续。

04强化重点岗位管理

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要安排工作经验丰富且责任心较强的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05加强停产装置安全管控

长期停产停工及关闭退出企业,要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对存有物料的停产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保持安全设施设备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严格实行实时监控和24小时安全巡查制度。

06严格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对前期重大危险源互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

07加强日常巡检

严格落实“双防”机制要求,加强危化品重点装置、储存设施、室外作业、重点作业岗位巡查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置,严禁超指标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08强化隐患问题整改闭环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限期整改闭环;对到期难以整改的隐患或重大隐患,要立即停用相关设备设施,并采取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09严格值班值守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不得离开企业所在市(区)。

10强化应急保障

组织开展实战应急演练,配齐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应急处置职责、程序和措施;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