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综合各地市火灾形势、消防工作情况和排查上报名单,经实地调研评估,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第十六批5个重点地区和2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把推进隐患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表、路线图。有关地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抓成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将隐患整治与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紧密结合,全面开展火灾隐患问题排查,建立健全场所底数清单、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隐患动态清零和长效机制管控的原则,逐个场所、逐条隐患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施动态整改、销账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被挂牌督办地区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挂牌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三、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消防救援总队)要强化工作统筹,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指定专人跟踪指导被挂牌督办地区和单位的整改工作,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验收(验收细则另行印发)。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摘牌销案;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继续挂牌督办。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2024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各地整治方案和工作联系人名单,请于2024年3月25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5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020-87119212,传真:020-87119413)。
附件:1. 第十六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名单
2.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附件1
第十六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名单
附件2
第十六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